在没有抚养子女责任的一方父母,即在离婚后的情况下,他们仍旧有权享有与尚处于未成年阶段的子女进行探访、互通消息、面对面交流和接触,以及短时间内共同居住的权利。这就是我们俗称的“探望权”。当夫妇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未能就探望权的行使达成协议;或是离婚以后,另一方拒绝配合行使探望权时,提请诉讼的一方将拥有这项权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诉讼目标仅仅局限于涉及到探望权的相关事宜,而非其他争议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