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被认定为行政责任的主体有如下几种情况时,应该根据法律规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1)该行为人能自主主动地消减或消除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及影响;(2)受到外界胁迫而产生违法行为;(3)在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表现出显著的贡献和积极配合的态度;以及(4)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由。如果违法行为比较轻微并且在发现后能够迅速纠正处理,同时也没有给社会或者相关利益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后果,那么将不会给予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