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能于离职前提早通知三十日,但经劳资双方达成共识,用人单位确实无需扣留劳动者薪资,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全部工资。
然而,对于因此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情况,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劳动者对赔偿金额持有异议,则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