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条款的适用范围通常较为广泛,因此基本上无法做出实质性的变更调整;然而,针对具体市场需求和特殊情形,我们在专用条款中可以另行作出与通用条款并不完全相同的约定。洽谈合作事宜时,此类特殊约定须得到各方的充分讨论、协商以及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变动,任何一方均不可擅自单独行动做出更改。在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对合同中的通用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只要这些变更或补充乃是由合同当事人通过诚实磋商,表达清晰明确的真实意愿,并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强制性规范,那么经过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确定之后,这种变更或是补充就被视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行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
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