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之间进行完婚仪式后购买的房产,即便在房产证上仅有一方的姓名出现,也都应被视作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这一点并不仅仅因为房产证上的署名而改变其归属属性,而是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资产以及婚前财产,都可以自由地协商决定其所有权归属于哪一方或是由夫妇双方共同拥有,亦可选择部分由单独一方所有,其他部分则由双方共同持有。
这种权益的分配应以书面格式记录下来,以此作为法律依据。
若是在双方之间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或约定不清晰的话,便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了。
因此,当夫妇在经过一段婚姻生活后决定购房时,无论房产证上具体署名人究竟为何,只要双方事先并未约定具有特殊性质的书面协议内容,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均将视为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