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领域中存在着两个重要的术语,即
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其中,追诉时效,是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精准制定的,它明确了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时间段的规章制度。若是超过了这一法定的追诉期限,司法机构或者享有告诉权力的个人将无法再对犯罪人员实施追责,且已发起的追诉也必须予以撤销、不起诉,或者终止审判程序。当追诉时效发挥到极致的时候,也就是
刑罚请求权宣告消亡的关键原因之一。另一方面,行刑时效则是说明刑事法律明确规定的,针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时间段的规章制度。对于罪犯来说,他们一旦接受过刑罚之后,只有在行刑时效的阶段之内,刑罚执行机构才有资格对其执行所施加的刑罚。如果在行刑时效期间内宣判的刑罚尚未得到执行,那么一旦超出这个时限,就将再也没有机会对这些犯人们执行他们所判决的刑罚。而当行刑时效发挥至极致的时刻,也就是刑罚执行权宣告消亡的另一项关键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