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逃逸事件的案例中,肇事者即便是已经承受了监禁处罚,也依然需要担负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尽管刑事责任的承担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但是并不意味着肇事者可以逃避或减轻他们所应该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和赔偿。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肇事者实施了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物质上的损失,那么除了依法接受刑事惩罚之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于相关受害人实施经济补偿。同样地,作为实施了破坏性的行为却又没有足够能力清偿其民事义务的罪犯,在法院判决中通常会面临多种形式的强制执行。如果这个罪犯的财务状况无法承受全额支付罚金,或者其所有非法所得都已被没收的话,他仍需首先偿还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债务。《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