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婚龄长短如何,除非前述当事人预先向法庭提交了离婚申请,否则法院是无法自行采取行动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当有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诉状时,若该对夫妻因情感破裂而导致长期分居达两年之久,且经由法院调解仍无果,那么法院便可判定其感情状况已经严重恶化,认定感情已经破裂并作出离婚裁决,即使在另一方坚决反对的情况下,法院也有权依法做出离婚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