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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权的产生原因是什么

民法典债权的产生原因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07 11:30:14 已帮助24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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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权的产生原因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债务产生的具体情景大体可概括如下:首先,合同为债权产生的主要源头。其次,侵权行为亦在此列;该行为可以划分为一般的侵权行为与特定的侵权行为两个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当一方由于自身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蒙受损失时,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特定的侵权行为中,即使行为人本身并未犯有过错,但只要引发了他人财产的损失,那么其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再次,由于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也是不容忽视的部分。简单来说,不当得利即是指原告在获取某种利益时并无任何对应的法律依据或者是合同关系,且这种获益举动最终导致被告损失了同等的价值。因此,在这种情形下,遭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对方弥补不当得利的权利。最后,无因管理作为一种现象也被纳入其中。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从始至终都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只是为了防止他人的财产权益受损,提供了相关的管理与服务,那么在完成这一系列行为之后,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就有权利请求对方支付必要的开支费用。例如:贷款、加工款项、租金、交货、货运、技术服务等等。《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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