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进行银行卡买卖的行为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对于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而言,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一是如果持有人明确知道所持有的银行卡是伪造的或是尚无内容的空白卡片时,依然诡计多端地持有或运输,数量较多的话,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还需缴纳1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金;
如果数量巨大或存在其他重大情节的话,就会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还要额外支付20,000元到200,000元的罚金;
二是要是有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话,也将会受到类似的法律制裁;
另外,在申请信用卡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或者非法出售、收购、提供信用卡给其他人以此方式获取别人的信用卡信息,都将按照前面提到的标准接受相应的刑事和民事处罚。
如果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触犯第二条法规的,将会被从严处理,在刑事责任方面给予更严厉的打击。《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