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理应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结婚登记申请书,经由相关部门签发结婚证书并被认定合法有效之后,才会自此生成法定的夫妻身份;而在未进行结婚登记之前,仅为同居关系,并无婚姻关系这一概念,也就无从谈及离婚事宜。关于解除同居关系方面,同居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置。在同居生活发生之前,任何一方自愿对另一方进行的财物赠送,可视作赠与行为来同等对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