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法律角度而言,尽管如此行为尚未构成违法,然而无疑已经构成了违规现象。
学生并非属于劳动者范畴,因此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制约和调整;
而针对教师岗位而言,如果在工作日之外进行额外的教学工作,理应享受相应的加班薪酬待遇,若学校拒绝支付此类薪资,当事人完全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和投诉。
对于全体公民享有假期的日期,假如正好与周六或周日重合,那么原本设在该工作日的休息时间也应该按照规定补休;
至于某些特定公民群体享有假期的日期,如恰巧与上述周末重叠,就无需再行补休。
同样地,身为中国公民的在校学生,他们同样享有人权,具备合法投诉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资格,如果学校未能给予合理的假期安排,他们完全有权利向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