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由我国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进行侦查的各种案件,倘若未对犯罪嫌疑人士实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采取拘留或逮捕等相关约束措施,那么负责本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在获得立案许可后的二年内向上级提交审查起诉、审查不起诉乃至撤销此案的书面意见。然而,若已于立案之初针对犯罪嫌疑人士采取了上述各类的限制措施,那么此类情况下,侦查部门应在所有强制措施得到解除或被撤销之后,一年内向上级递交对上诉人提起公诉、审查不起诉或是删除此案资料的明确观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
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二年以内提出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提出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