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交通法规《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条款,机动车牌照在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手续之后,原机动车的车主在购买新的机动车并进行注册时,有权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的号牌号码。然而,该项申请必须在完成机动车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的六个月之内提交给车辆管理部门。《机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