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各按份共有人对于共享的不动产或动产拥有各自所占有的份额的所有权权益。
而在第三百零一条中明确指出,若要处理和处分共享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这些财产进行大规模的维修、性质或使用目的的改变,必须得到至少占据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是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共识许可,但若共有人间有所特殊约定则例外。
同时,依照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在没有作出特殊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清晰的情况下,各个按份共有人将依据其所占份额来分担共享共有的财物的管理费用及相关责任,至于全体共同共有人,则需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