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保证人承担了代偿之责,便依法享有向债务方追索的权力,这是无可争议的。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之规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除非有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协议另行规定,保证人都有权在其所负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之内,向债务人行使追偿的权利,同时拥有与债权人相对应的针对债务人的权利,但要谨记不能损害到债权人的权益。
”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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