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明确规定,任何雇主或单位均不可基于员工结婚、怀孕、产假以及抚育婴儿等特殊状况而降低该员工的工资待遇,也不得以类似理由解聘员工,或单独或双方面地解除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是服务协议。然而,若员工本人主动提出终止相关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则不应适用于前述法律条款的限制。当涉及到哺乳期阶段时,由于生理上的部分原因,员工原先可能无法胜任当前所在职位的职责范围。在这种特殊情况之下,通过充分的协商和沟通,雇佣方可将员工的工作职务进行适当的调整,但这需要有充足且可靠的证据来证实员工不适应原有的工作岗位,并且这种变更必须征得员工的同意并达成共识。若雇佣单位未能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适合担任原有职务,但仍坚持作出岗位调整的决定,那么员工有权向相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