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申请,则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
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应从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算,在七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予以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该在接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之后,立即将相关人员予以释放,并且必须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执行情况。
同时,如需继续展开调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条件的话,公安机关必须依法按照程序,对涉案人员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
强制措施,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而依法采取的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法定强制性手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