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主管产生争执后被解雇的情况是否构成企业违法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首先要看冲突的起因,若领导并未指使您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并且劳务合同或相关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中对此类情形已经做出详细规定;其次在与上级发生严重冲突时,情节已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那么这种情况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合法理由,此时企业解除劳动契约并不构成违法行为,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倘若领导命令您实施某种违法行为,即使在上述文件中有相关约定,企业也无权轻易解除劳动关系,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如仅为轻微纠纷或者相关规定中并未明文规定与领导产生严重冲突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契约将构成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提出索赔请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