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在行使辞退权利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义务,我们首先应明确的是,即便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受雇人,企业仍需为其支付因未提前通知而产生的一个月工资作为额外的赔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雇主可以逃避完全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具体而言,辞退行为需区分不同的情形来确定支付何种级别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第一类情况是非合理性的解雇,即没有充分理由的擅自解职,此时雇主要支付双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给受雇人。第二类情况是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此时企业仅需支付经济性补偿即可。第三类情况是由于企业经济性紧缩带来的裁员需求,此时仍然要对受雇人进行相当的经济补偿。第四类情况是员工严重违背公司规定,此时雇主则有权免除赔偿。最后一类情况是在试用期间,如果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这种辞退就是无偿的。
就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来看,法律规定应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的年限进行计算,在每个满一年的期间内,向劳动者发放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若劳动者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同样视为一年的服务期,且达标后会收到等同于一整年的收入。对于服务期限小于六个月的劳动者,法律规定应给予半个月工资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