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问题,首要关键在于确定这类财产究竟是否构成了夫妻两人的共有财产。若是,那么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获得的此类知识产权的收益便被视为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他们理应经过协商后决定如何进行分割。倘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存在任何分歧,便可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以获取司法救济。人民法院将依据具体情况按照兼顾子女、妇女以及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属于个人单独所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而言,当婚姻破裂需要进行分割时,便不需考虑对其进行分配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