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抢注行为是常见的表现形式:
1.恶意抢注尚未进行注册的商标。
针对这种现象,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即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必须确保所申报的商标并非窃取他人已经实际使用并已树立良好声誉的商标,以填补绝对注册原则存在的不足,避免出现可能导致实质性失衡情况的发生。
2.恶意抢注已有注册资格的商标。
3.恶意抢注所在地乃至国内外享有盛誉的知名商标。
当驰名商标于异域国家或地区遭遇他人抢先注册时,原所有人对该驰名商标的专有权究竟能否在此地获取保护,这终究还得依赖于请求保护的所在国家或区域的行政管理机构依照本地法律加以裁定认定。《商标法》第32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