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续存期间,针对房产所有权的登记进行加字更正等行为,被普遍认为是一方向伴侣自愿赠予房产所有权的具体表现,此举已经具备改变房产所有权性质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此类房产应当视为己方和爱人共享的财富。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财产共有是指在法律层面认定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或创造的财产价值。
无论是物质类财产、货币资产还是抽象的财产形式,只要是配偶双方均有权使用的财产类型,皆可包含在这个范畴之中。
在进行财产分配的时候,应严格遵循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采用通用的衡量标准进行价值评估与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夫妻对此共享的财产,拥有同样的处理权力。
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度,旨在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对于保护夫妻的权益和财产利益,维持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以及保障夫妻与第三方进行商业活动时的安全性,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夫妻对于共有财产,拥有同等的处理权力。
这是关于夫妻应如何对共享财产实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夫妻共享财产的本质属性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因此,配偶双方应对整个财产共有部分,毫无区别地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能仅仅以夫妻中任何一方的经济收入作为判断其享受共有财产所有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