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以下所述各类初审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时,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且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已经明确,争议程度较轻,可以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首先,此类案件包括由被告机关在现场依法当场合乎规范而立即做出的行政行为;
其次,案件所涉标的金额在贰仟元以下者;
再次,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有关问题。
然而,对于上述条款之外的初审行政案件,只要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简易程序,便可依此方式进行处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发回重审以及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都将不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处理方式。《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