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约定之情形下,男方有权向女方主张退还其订婚礼金。
若男女双方已经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该款项已被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损耗,那么对于这部分费用无需返还,但仍需将剩余部分予以退还。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最终未能完成结婚登记手续,那么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全额退还其订婚礼金,女方亦需信守承诺,按照要求予以退还。
礼金实际上是一种附有特殊条件的赠予行径,条件即是男女双方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
而在解除婚约后,由于男女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故此条件并不满足,原本的赠予行为便可被视为无效,相应地,礼金应当被归还给男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