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涉及婚前一方向对方或其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于婚姻存续期间内偿还贷款的情况,若购房款在婚前已全部支付完毕,且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己方名下,那么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该房屋应当被判定为个人财产。
然而,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贷款及其对应的资产增值部分,须由双方依照公平原则平等分割。
同时,未完成偿还的贷款则仍属于产权登记方的私人债务范畴。
其次,如果在结婚之后,夫妻双方联合向银行借贷进行购屋,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无论最终房屋所有权是否登记在任何一方的名下,均视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在面临离婚分割房屋时,夫妻各方需平均分配这处房产所具有的价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