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分居,乃是指夫妇之间保持着婚姻关系的同时,终止了共同生活的状态,各自开始了独立自主的生活模式。
这里需要特别解释的是,所谓的"分居两年",并非简单的多次分居时间总和能够达到的标准,而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因情感问题导致双方无法维系正常的共同生活,需要长期分隔两地以解缓矛盾的状态。
这种分居状态必须持续两年以上,而且这2年的时间是不间断的,不能产生任何间断或中断的情况。
对于这个时间段的计算,是从夫妇二人共同认定的最后一次共同居住的日子为起点,一直算到提出离婚诉讼的那一天为止,同时整个分居的期间必须是连贯不中断的。
如若夫妇在分居之后再次尝试相处居住的话,那就必须从他们最后一次住在一起完毕后,重新开始计算这段"分居"的时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