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前提下,无论被告方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与否,皆不适用于“上诉不加重刑罚”的规定。
2.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诸多原因中,有一条便是认定所判处刑罚过轻。
若是检察院仍在这种情况下引用“上诉不加重刑罚”原则,那么其抗诉的意义也将荡然无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