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定罪源于司法机关对于明知或事先认知到他人将借助于信息网络进行恶性犯罪的事实,同时也承认嫌疑人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来制止这一不良行为,反而积极地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贮以及通讯传输等各种形式的技术支援服务,或甚至是提供广告宣传或支付结算等各种形式的帮助。
尽管信息网络在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然而在我们所感知的日常生活中,部分违法分子可能会滥用信息网络进行蓄意犯罪。
这种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法律责任便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并且根据案情严重程度可能被处以单笔罚金。
由于涉及到犯罪行为的累积问题,帮信罪累犯的量刑需要考虑综合因素,如具体犯罪情节、自我承认和接受处罚的态度、犯罪行为的根源、以及是否有自首行为等诸如此类的具体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