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退出合伙运营的过程中,不能够免除因为参与合伙活动而产生的负债。
对于因合伙人关系而负责的债务,所有的外部合伙人需要共同担负起连带的还款责任。
即便有合伙人选择退出,这笔债务仍然是由于参与合伙业务而引起的,因此退出的合伙人同样被视为全体创始人中的一员,不仅需对其加入合伙时公司积累的债务予以负责,还需要为该部分负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对于内部合伙人而言,他们所继承的债务将按照各自在合伙关系中的持股比例来进行划分,并且以此为基础来承担最终的赔付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