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是否必须亲自前往,尚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判断。
然而在取得提档函这一基础之上,确实存在代替办理的可能性。
首先,有关提取档案所需满足的条件及办理程序如下所述:1.提档需获得具备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等相关人事代理机构开具的"人事档案商调函"。
2.尽管户口与档案并非必须同步迁转,但是仅进行档案调动而户口保持不变显然是完全处在合法范围内的。
户口则由公安机关统一监管,相比之下户口迁移的难度较档案转移明显加大。
因为求职者只要找到接受其工作的用人单位,即可顺利进行档案转移。
然而涉及到户口问题时,情况又有所不同。
许多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等小型企事业单位,虽然能够录用相应员工,却未必能为其解决户口问题。
3.对于需要临时使用档案但过后需要返还的情况,前提条件就是该档案能够伴随工作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伯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