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诊费用的问题,可以明确地说它属于商业贿赂范畴。
在法律层面上,以下几种具体行为被定义为商业贿赂罪:
1.涉及到直接支付或接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以各种名目的费用(如推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服务费等)、红包、礼品等形式进行的行贿行为;
3.涉及到任意外部证券(例如债券、股份等)的交换;
4.涉及到实物(如各种高档次生活用品、奢华消费品、艺术品、收藏品等,以及大型物业如房屋和汽车等)的馈赠;
5.以及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资金或物资支付或接收(如减少债务负担、提供财务保证、提供免费休闲娱乐活动、安排旅游、考察等具有经济价值的好处,以及学术机会、荣誉、特殊优待等非物质性的利益);
6.涉及到回扣的赠与或收取;
7.对于佣金收入未如实报告的行为,或者是以佣金名义掩盖商业贿赂的事实。《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