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发生后,具体赔偿责任应当由肇事者负责承担,同时在相关法规的限制范围内,如果对方车辆投有交强险,那么交强险限额以内的赔偿款将由该保险公司负责支付,而超出部分则需要由肇事者自行承担。
2、对于针对人身伤害的残疾赔偿问题,则主要参考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身体状况及伤残情况,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础标准,从定残日期开始按照二十年进行计算。
但是若受害人为60周岁以上人士,则年龄每增加一岁便会减少一年的赔偿期限;
而75周岁以上的人员,赔偿期限则仅能算为五年。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受害人虽于事故中受伤严重失去了工作能力,但其实际收入并未受到明显影响,亦或是伤残程度尚属轻微,然而其所遭受的职业损害却给其未来工作带来严重困扰,在此种情形下,我们可以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额。
同样,在赔偿权利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居住地区或常驻地址的人均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时,也可以按照赔偿权利人所持有的住所地或常住地址的人均收入标准来计算所需的残疾赔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