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及销售过程中若发现食品内含有钉子现象,则需由县级及以上行政级别之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此类行为进行查处,包括没收相关违法所得以及非法生产与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还可依法没收用于这些非法生产及销售活动中所使用到的相关工具、设备以及原材料等物品;
除此之外,还将对违规企业进行罚款处罚;
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有权决定吊销其相关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