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项可被划归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之负债范畴:
1、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并认可之债务。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原本未予同意的债务进行事后追认而形成的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债务压力。
3、婚姻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身份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必需生活费用所需而产生的债务负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