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以及感情破裂并非为无可辩驳的离婚依据。
在法律层面上,尚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正式宣告离婚:
即须符合当事人之间情感疏离导致分居的环境与事实、此种分居行为必须持续长达两年乃至更久之期限、经过多次调解仍无济于事并明显表现出不可调和之趋势、婚姻状况极度恶化导致难以继续维持且被法庭判定为夫妻情感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的程度等多个要求方能得到准许。《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