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居住性用房所适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面临到期之际,将会自动进行续期处理。
这种权益的行使,可由住房业主们联合提出申请,再补充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即可。
此项金额的设定应当以低于同等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为准则。
若土地实际使用者未能提出续期请求,那么该土地的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将交由国家按照无偿方式予以回收,同时房屋所有权权益也自然终止。
但是对于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用地而言,其使用权的到期后续期操作则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办理。《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