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诈骗贷款未能成功完成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需按照始末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转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十三条款定义,任何犯罪行为一旦开始就必须严格执行,但由于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即使有着强烈的主观意愿,也不能使犯罪得以实现,这种现象被称为“犯罪未遂”。
当涉及到犯罪未遂时,可以参照与此相类似但成功实施的案件进行减轻或从轻处理。
同时,第一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通过欺诈手段获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银行业务,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面临着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严惩。
单位犯有上述罪行的,应当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同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