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阐明本主题之前,让我们先明确以下观点:
对于因保证合同产生的纷争而引发的司法诉讼,如债权人同时向保证人及被保证人提出索赔请求,则需将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视为共同被告一同进行审理。
倘若存在一般保证的情形,人民法院应按照程序规定,通知被保证人以共同被告身份参与案件审理;
反之,如果债权人仅仅对被保证人提出控告,那么只需将该被保证人确定为唯一被告。《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