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国家公务人员擅自挪动数额较大的公款,且在逾越三个月期限之后仍未归还,便已达到了刑事犯罪——挪用公款罪的罪责范围。
2、然而要判断这些公职人员是否触犯了法律规定的挪用公款罪责,除需以挪用日期与挪用金额为参照外,还应依据他们挪用公款的实际用途加以明确。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客体问题,刑法明文规定该项罪名损害的主要对象是社会大众享有的公共财产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我国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具体而言,挪用公款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就是公众支付的公款使用权,且这些行为人在挪用公款之后必然会掌握并从中获利。
然而,所有权并非仅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这四种相互关联却均具特定性质的权力组成,所以侵犯这类所有权权能也就自然地导致了所有权本身的受损。
所有权遭受侵犯并不代表着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
在涉及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以及企业层面,那些身兼国家职员职务的人士如有挪用到这些机构的资金行为,同样可以视为一种对公众财物所有权的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