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判定标准如下:
第一,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当事人仍驾驶车辆或者放弃车辆,逃出事故现场;
第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认无责,因此在事故发生后驱使车辆远离现场;
第三,当事人若存在诸如酒驾、无证驾驶之类的可疑行为,在报警之后却不能履行等待处理的义务,反而擅自逃离事故现场并在事后返回;
第四,虽然当事人已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进行救治,但是却未曾向警方报案并且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便自行离开医院;
第五,当事人将伤者送医治疗,然而为伤者或是其家人留下虚假的姓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后便离开医院;
第六,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选择逃脱;
第七,当事人虽然未曾离开现场,但是他们并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不过倘若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他们应当清楚这件事情;
第八,由于协商无法达到一致意见,或者经过协商所支付的赔偿金额显然不足以补偿相应损失,当事人未能留下本人真实的个人信息,而且也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说明他们是被迫离开现场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