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当变卖财产的法律定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首先,当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放弃掉自己的到期应得权益或者对抵押财产实行无偿赠予等行为,给债权人带来实际损失时,即可理解为是发生了恶意变卖财产的行为;
其次,如果债务人为故意压低价格或者高价采购标的物,以致于最终成交价格与市场参考价存在巨大差距,这也被视为恶意变卖财产的行为;
另外,最关键的一点是在执行阶段,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在法律文书生效之后,债务人仍然继续变卖资产,影响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