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旅游法》之相关规定而遭受吊销导游证惩戒的案件中,其受罚时间为三年。
然而,若某个导游、领队或旅行社因同样违反《旅游法》而遭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则在受处罚之后的三年内,相关人员将不能再申请导游证或担任旅行社业务的工作职务。
对于那些违反《旅游法》规定,擅自承揽业务的导游和领队,旅游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1000至10,000元之间的罚款,并且将导游证暂时扣留或吊销。
导游和领队如有索要游客小费之行为,也会由于违反了《旅游法》而面临惩罚。
具体来说,旅游主管部门需责令其归还小费,并处以1000至10,000元之间的罚款。
若情节严重者,将吊销其导游证。
对未能遵守《旅游法》规定,安排游客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的旅行社,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惩罚性收入的没收,暂停营业整顿,罚款金额为20,000至200,000元之间。
若情节更加恶劣,可能吊销该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至20,000元之间罚款并暂时吊销其导游资格证书。《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