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对拆迁补偿政策有所争议或不满,您大可尝试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
若经过沟通仍未能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良好的共识,则应由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房屋征收部门所提供的报告资料,拟定补偿决定。
在此情况下,您对于这一决策依旧存有不同意见,您有权选择向上级领导机构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或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申请行政诉讼。
在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策之后,务必确保能及时将这一决策予以公开揭示。
同样,公告内容必须包含补偿方案以及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权益的详细叙述。
此外,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房屋征收部门还需尽职尽责地履行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
在房屋依法得到征收的过程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亦将随之予以收回。
倘若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对象共同商定的签约期限内,双方未能够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或是存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朗的状况,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应上报至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现行法规制度的要求,依循制定的补偿方案,依法做出补偿决定,且需要在房屋征收区域内进行公布公告。
补偿决定必须是公正而合理的,其中,包括但并不限于本条例(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所规定与补偿协议有关的各项事项。
对于补偿决定持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既可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申请行政复议,亦可直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