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犯罪既遂者,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需要并处罚金;
而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则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本罪指的是通过谎称或编造虚假事实,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干扰国家司法机构的正常运转,或是严重危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罪主体通常为人,并且其法定年龄需满足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还必须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实际发起民事诉讼的人为适格主体。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或企业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3.本罪侵犯的客体呈多元化,既包含有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行秩序这一重要层面,更具体点说,就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遵循的正常程序和手续;
同时亦涉及到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各项相关权利。
4.就主观方面来看,本罪的决策者需事先明确其行为意图,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仍然为之实施。
一般认为,这样的主观状态便是直接故意。
5.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展现的是行为人运用捏造的事实来对诉讼进行操作,从而对司法秩序造成干扰,甚至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严惩程度的伤害。《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