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女性违背婚姻承诺的情况下,男方无法仅仅基于这一理由来向女方寻求经济上的赔偿或者强制其离开家庭。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女方触犯了法律所规定的相关条件,男方作为无过错的一方,则理应享有相应的对女方申请索偿的权益。
此外,在离婚程序中,如有任何一方采取隐瞒、转移、不惜代价变卖或者损坏夫妻双方的共同财物,甚至不择手段地精心虚构债务以图侵吞对方财产等行为的话,那么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时,被发现有所隐藏、转移、变卖、严重损坏共有财产或者制造恶意虚假债务的一方,在司法裁决中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措施,即可能会被剥夺部分乃至全部的共有财产。
而在离婚正式生效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倘若另一方觉察到前述行为的存在,他们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对此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