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问题做出详细解释说明。
在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诉讼中,报警记录、目击者证言以及伤害鉴定结果均可视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在其选择离婚的情况下,有权提出损害索赔的诉求。
其次,当夫妻中的其中一方坚决要求结束这段婚姻时,他/她有权利寻求有关机构进行调解或者未经调解即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循调解先行原则,尽可能努力促使当事人重归于好。
然而,若在调解过程中双方的感情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则需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宣布调解无效并给予离婚裁判。
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有如下几个法定解除婚姻的事由需要特别关注:
(一)存在重婚行为或与他人长期保持非合法的同居关系;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对配偶及其近亲属进行了严重的虐待及遗弃;
(三)沾染诸如赌博或吸食毒品这样的恶习且无法悔改;
(四)因本就存在的情感矛盾未能消除而长期处于分离状态达两年以上;
(五)除上述之外还有导致夫妻间感情完全破裂的其他特殊情况。
当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即使未获得宣告死亡的结论,也应依法判定离婚成立。
此外,经由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若双方在分居生活中度过整整一年的时间,那么在此后由这一方重新提出离婚诉讼,也应被依法准许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