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权方面的条款是具备可更改性的。
若需对此进行变更,首先应该尝试通过双方平等和谐的方式来协商解决问题;
假设这种方式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就应当由具有权威性的司法机关依据有利于孩子成长和发展的原则,来进行裁决。
以下列出了几种可能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导致无力承担继续养育子女的责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履行抚养职责或者有虐待儿童的行为,或是其与子女同居不利于子女的心理以及生理健康;
3.对于年满十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他们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这个方恰恰也有足够的能力提供抚养条件,那么便有充足的理由进行抚养权的变动;
4.存在着其他足以证明需要改变抚养权的合理原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