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由于打扫卫生而发生疾病属于突发状况,并不符合工伤标准。
然而,如果员工因过度繁重的工作任务引起身体不适,甚至在发病后48小时内未能挽救生命,则可视为工伤处理。
反之,如果疾病并非工作造成且未立即致死,但在48小时内经抢救仍不幸去世,将被视为工伤的情况之一。
因此,可以理解为只要满足以下两个重要条件,即“工作时限”以及“工作地点”,那么,劳动者在上班时间段内受到伤害便应被认定为工伤。
至于何种情况下可被划定为“突发疾病毙命”,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点要求:
其一,突发疾病与工作无直接关联;
其二,该疾病最终导致死亡结果。
如若疾病与工作有所联系,即使出现死亡情况,也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