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需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所采取的方法及理由而定,并非所有情况下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之责任;
2.若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继续按照原有的劳动关系进行执行;
如劳动者决定放弃继续履行合同,则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性经济损失;
3.如果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且双方达成共识,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根据该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景中,同样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5.若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予职工;
6.另外,经济补偿金的发放遵循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进行计算,即每满一年劳动者可获得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额,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整年的员工,将按照整年计算补偿金额;
而对于工作未达六个月的短期工,则仅能获得相当于其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赔偿性经济损失的金额是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